(2009)包执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海文、高跃申请执行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09包执字第0078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文,高跃,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包执字第7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文。申请执行人高跃。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9)合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9年9月7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尚欠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〇九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