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陆某甲。被告饶某。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寿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丽琴、人民陪审员黎显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叶允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2008年初,原告在广东打工时与被告饶某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生活。被告饶某怀孕后,两人于2008年秋天一起从广东回到广西隆安县乔建镇太阳升村驮关屯原告家中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某乙,现在当地幼儿园上学。为增加收入,改善家庭生活,原告自己一人重新外出打工,被告一人在家照看小孩与老人。因两地分居,双方产生矛盾,以至经常吵架,2013年9月,被告不辞而别,丢下年幼的女儿离家出走。原告曾到被告的湖南老家寻找,但没找到被告。由于被告未尽母亲责任,不履行妻子义务,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过后,原告还是没有找到被告,也没办法联系到被告,原告对被告已完全失去希望,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准许原告陆某甲和被告饶某离婚;2、婚生女陆某丁至直到成年。原告陆某甲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户籍信息情况;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姻关系事实;3.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女儿陆某乙的出生信息;4.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证明饶某户籍身份信息;5.(2014)隆民一初字第192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且该案已生效的事实。被告饶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依当事人的诉请,本案调查的重点是: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2、双方所生育女儿陆某乙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陆某甲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庭��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饶某于2008年初在广东打工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生活。两人于2008年秋一起从广东回到隆安县乔建镇太阳升村驮关屯原告家中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陆某乙,现在当地幼儿园上学。不久原告自己一人外出打工,被告自己在家照看小孩与老人。2013年9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外出至今。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原告陆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生育有一女儿,但被告饶某于2013年9月后即离开原告至今,双方没有联系,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亦没有与原告联系,双方还是处于分居状态,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陆某甲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本���予以支持。因所生育女儿陆某丙,原、被告离婚后,陆某乙继续由陆某甲携带抚养有利于其身心××,因此原告陆某甲要求陆某乙由其携带抚养,并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饶某离婚;二、双方所生育女儿陆某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寿德审 判 员 卢 丽 琴人民陪审员 黎 显 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允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