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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金雕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与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雕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38-3号申请人重庆金雕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张家院。法定代表人傅敬中。被申请人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兴文县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九天物流业。法定代表人李丛真。担保人李颖,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金雕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资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李颖自愿以其所有车牌号为渝AN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李颖所有车牌为渝AN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