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金。委托代理人马养海。被告: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宏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宏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