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刘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刘瑞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5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代表人逄焕波,行长。被告刘瑞波,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刘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瑞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5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