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安定与晋新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20号原告陈**,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晋**,户籍地址:河南省叶县。原告陈**诉被告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所有的价值15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案外人深圳市**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150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晋**所有的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