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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德固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固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99号原告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聚财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外滩香格里拉5号楼29层。法定代表人张雯胜,董事长。被告青岛德固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中路335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赵广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983号原告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固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