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高长生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1259号高长生:你因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82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的申诉理由如下:北京地铁6号线隆福寺站项目属于”地铁6号线、8号线等4条新线工程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地铁6号线、8号线等4条新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将办理上述项目的拆迁手续的权利批准给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地铁6号线隆福寺站项目的拆迁手续及相关工作应当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但是,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5月5日作出的京建东拆许字(2009)第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却批准北京地铁6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地铁6号线隆福寺站项目建设进行拆迁。由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地铁6号线、8号线等4条新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批准上述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是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地铁6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京建东拆许字(2009)第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为北京地铁6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京建东拆许字(2009)第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属于对高长生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地铁6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无权授权代建实施单位与高长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正是由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为北京地铁6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京建东拆许字(2009)第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才导致了北京地铁6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建实施单位与高长生签订了该货币补偿协议。高长生作为被拆迁人的权利因拆迁人的不同而受到了影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823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审查后认为,高长生作为北京地铁6号线隆福寺站建设项目的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问题,已于2012年8月16日与拆迁人委托的代建实施单位签定了《北京市商业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且该《协议》亦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高长生再就北京地铁6号线隆福寺站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综上,高长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高长生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