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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连仁、章朝通与章朝通、上官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仁,章朝通,上官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陈连仁。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章朝通。被告:上官金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仁诉被告章朝通、上官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仁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连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