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钢生、林茹与赵晓红、张新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钢生,林茹,赵晓红,张新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210号原告黄钢生,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原告林茹,女,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卫、张月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红,女,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张新汉,男,汉族,1956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黄钢生、林茹诉被告赵晓红、张新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两被告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219号冠茂芳洲苑*座*单元,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诉争纠纷的两被告户籍地在福州市晋安区,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林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