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清岭与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岭,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清岭,个体。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刘恩喜,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张清岭与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清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张清岭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岭、反诉原告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岭撤回对被告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张清岭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原告张清岭承担;案件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