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月敏诉福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行初字第200号起诉人张月敏,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理人张丽华,系起诉人妻子,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8月14日,本院收到张月敏诉福清市公安局其他(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拒不履行福州市公安局编号(13034)号答复意见书的决定、对张月敏伤情按规定组织鉴定的行政职责;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福州市公安局编号为13034的《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针对福清市公安局编号(2013)159号《福清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所作的复查答复,而福清市公安局所出具的意见书系关于起诉人妻子张丽华不服该局所作融公刑技法(2011)第1800号《关于张月敏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的答复。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处理张月敏活体检验鉴定的上述事宜系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月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松华审判员 蔡友善审判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