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亚燃与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燃,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040号原告郑亚燃,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强,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原告郑亚燃与被告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杜春龙独任审判。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亚燃的委托代理人郜慧杰,被告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郑亚燃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3万元,并出具借条写明,魏强向郑亚燃借款19.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该笔借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8081.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强答辩称:没有借款的事情,没有收到借款,也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郑亚燃与魏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21日结婚,于2014年5月4日离婚。2012年2月11日,魏强向郑亚燃出具借条,载明魏强向郑亚燃借款19.3万元。上述借款至今尚未返还。另查,2014年5月4日,郑亚燃与魏强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双方离婚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中就债务约定,男方婚前欠女方债务应于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婚前债务即为双方在本案中所诉争的债务。郑亚燃主张通过现金方式向魏强提供了借款,魏强认可曾收到了郑亚燃提供的钱款,用于开店。上述事实有借条、《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魏强向郑亚燃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魏强在收到借款后未按借条约定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继续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郑亚燃要求魏强返还借款19.3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郑亚燃要求魏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郑亚燃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强于本判决返还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郑亚燃借款十九万三千元;二、被告魏强于本判决返还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郑亚燃利息(以十九万三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郑亚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魏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八十元,由被告魏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