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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商浚源与叶志平、罗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志平,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凤山镇龚家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66********。委托代理人周金中,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浚源。原审被告罗建军,系上诉人叶志平的丈夫。上诉人叶志平为与被上诉人商浚源、原审被告罗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志平又以与对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志平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志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叶志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