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刘东林、于苹苹与周振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林,于苹苹,周振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林。申请执行人于苹苹。被执行人周振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振连所有的位于常村镇韦庄商业街的楼房四间三层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