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栗军诉吴志国、吴永生、吴红梅、吴咏梅民间借贷纠纷指定管辖民事i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139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栗军诉吴志国、吴永生、吴红梅、吴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吴志国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退休干警,吴红梅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职干警,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栗军诉吴志国、吴永生、吴红梅、吴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栗军诉吴志国、吴永生、吴红梅、吴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