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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与范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范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杭州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负责人滕建新。委托代理人朱卫华,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与被告范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对借款及质押车辆的过户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宝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应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