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戴其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戴其州,周彩平,池万锡,戴爱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3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39。负责人王汉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崇。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百丈漈镇百丈漈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戴其州。被告:戴其州。被告:周彩平。被告:池万锡。被告:戴爱红。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诉被告浙江旭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戴其州、周彩平、池万锡、戴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