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乔铮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海,乔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乔铮,男,蒙古族,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李春海与被执行人乔铮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松民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晓 峰审判员 李 文 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岱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