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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华贵与孔凡启、孔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贵,孔凡启,孔祥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674号原告:王华贵。被告:孔凡启。被告:孔祥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贵诉被告孔凡启、孔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0.5元,由原告王华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