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华贵与孔凡启、孔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贵,孔凡启,孔祥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674号原告:王华贵。被告:孔凡启。被告:孔祥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贵诉被告孔凡启、孔祥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0.5元,由原告王华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