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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丽婷与何金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丽婷,何金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66号申请执行人:汪丽婷,女,1987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何金铃,女,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身份证号340104196201083516.申请执行人汪丽婷与被执行人何金铃机动车交通和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金铃存款58888元(含诉讼费535元、执行费7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其同等价值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