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二初字第0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程勋雨与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勋雨,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516-2号原告:程勋雨,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307513-9。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勋雨与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程勋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勋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程勋雨负担。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