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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成建东与杨尚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建东,杨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成建东。被申请人杨尚勇。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尚勇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善明、李丽所有的位于新浦区车库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