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关志年与刘锦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年,刘锦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33号原告关志年,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2537。委托代理人黄文琪,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怡,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锦坚,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54。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志年诉被告刘锦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原告关志年及被告刘锦坚确认,截至2015年8月19日止,被告刘锦坚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6790元(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止),合计借款本息66790元。二、原告同意被告刘锦坚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23000元,余款43790元于2015年11月10日前转账至原告指定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高明支行,户名:关志年,账号:62×××76)。原告确定被告刘锦坚如按上述计划还款,则同意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三、如被告刘锦坚不按期不足额履行本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则有权提前就未清还借款本息部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诉讼费735元,诉讼保全费688元,合共1423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至原告本调解书第二项中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树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艳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