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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永利与曾光辉、厦门开联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光辉,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利,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厦门开联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冬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舟,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方静,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曾光辉因与被上诉人李永利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曾光辉上诉主张其住所地在江西省瑞金市,并未经常居住在厦门市,而原审另一被告厦门开联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厦门市湖里区,因此,本案应当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性质,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永利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曾光辉主张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小兰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国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