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子华与仲进进、李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华,仲进进,李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周子华,居民。被告仲进进,居民。委托代理人仲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明,居民。原告周子华诉被告仲进进、李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子华、被告仲进进的委托代理人仲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子华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仲进进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月息2%,被告仲进进出具借条,被告李开明提供担保。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现请求判决被告仲进进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李开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仲进进辩称:其未收到原告所称的100000元借款,不同意还款。该款的实际借款人为被告李开明,被告仲进进签名只是担保。被告李开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仲进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被告李开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后被告李开明向原告支付2个月利息。2014年6月6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后原告因故撤回起诉。现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2014)沭开民初字第01179号案件庭审笔录及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仲进进向原告周子华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李开明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其与原告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被告李开明为担保人。原告与被告仲进进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仲进进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仲进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仲进进辩解虽然其出具了借据内容并在“借款人”处签名,但其并未收到该款项,该款项实际是由原告交付给被告李开明,被告李开明系实际借款人,原告对此予以否认,称款项系向被告仲进进交付,被告仲进进为借款人,被告仲进进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仲进进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李开明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被告李开明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应为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被告李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进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子华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李开明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仲进进、李开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辛 晖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沙 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