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涛与被告马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马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涞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陈涛,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廷全,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原告陈涛与被告马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的委托代理人丁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廷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需要于2013年3月16日向我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下。期间,经我多次向其索要,被告无故拒不偿还。因此,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马廷全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马廷全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且至今未还。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马廷全于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陈涛借款3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并为原告亲笔书立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遂于2015年5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借款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马廷全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书立借条,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廷全立即偿付借款3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护。被告马廷全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涛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马廷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