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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六民与唐柏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谭六民,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唐柏生,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六民与被告唐柏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六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谭六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六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谭六民负担。审判员  唐彦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丽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