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六民与唐柏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谭六民,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唐柏生,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六民与被告唐柏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六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谭六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六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谭六民负担。审判员 唐彦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丽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