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慎、刘智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游。被执行人王慎。被执行人刘智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慎、刘智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7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