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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诉被告吴富权、荣县鑫鑫煤矿、刘世凯、荣县廷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323-1号原告张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富权,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荣县鑫鑫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荣县留佳镇老祠村。法定代表人吴富权,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刘世凯,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荣县廷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来牟镇鸽子村十组。法定代表人陈桂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吴富权、荣县鑫鑫煤矿、刘世凯、荣县廷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荣县廷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对被告荣县廷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审 判 长  沈德辉审 判 员  杨 东人民陪审员  游凤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