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和正与金华市中和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正,金华市中和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吴和正。被告金华市中和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和正与被告金华市中和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和正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