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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华与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686号原告:王华。被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宿州市东昌路西侧国际新天地A-1号楼11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慧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子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