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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建农、高文娥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建农,高文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建农。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文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志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文娥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建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3)绍虞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8日,马建农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一、程序错误。1,本案的主债务人即借款人陈渭南、董美丽均涉嫌犯罪,已被公安立案侦查,陈渭南已被刑事判决,但董美丽尚在侦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恢复中止审理违法,导致实体判决错误;2,拒绝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原审以证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为由直接作出不予出庭作证的口头答复,系违反诉讼程序,剥夺申请人的举证权利。二、实体错误。1,被申请人在原审时未向法院提交有关借款的付款凭证;2,申请人(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在借条当中签字时,陈渭南、董美丽是因进货为名资金欠缺要求借款担保的,根本不知道借款人有涉嫌犯罪。原审认定申请人有过错无法无据,完全依据法官的个人意志作出认定,判决缺乏相应的证据,属错误判决。请求:一、依法撤销(2013)绍虞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判决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当庭陈述意见,认为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一、借款的事实问题。原审采纳(2014)绍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陈渭南伙同董美丽两次向高文娥吸收存款6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高文娥无需对该节事实再举证证明;二、被申请人无任何过错,申请人有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多次为陈渭南、董美丽向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马建农对借款的用途应有所了解,高文娥是受到马建农的欺骗,称自己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经济来源,并愿意提供担保,之后高文娥才同意将借款出借给董美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但至今未承担担保之责;三、原审程序不违法。高文娥在原审中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还曾中止审理,已给予申请人充分的答辩、举证期限,原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一、民事诉讼的程序方面。(一)、刑事判决生效后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3)绍虞商初字第831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陈渭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未审结而中止诉讼,陈渭南涉嫌犯罪已由本院作出(2014)绍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已结案,恢复(2013)绍虞商初字第831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对董美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涉嫌骗取贷款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不影响(2013)绍虞商初字第831号民事案件的恢复审理。其理由:1,该案系保证合同纠纷,马建农为陈渭南、董美丽向高文娥借款担保的款额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2,高文娥以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与公安机关对董美丽立案侦查的法律关系不同。(二)、再审申请人原审申请证人朱某、李某、吕某出庭作证的问题。1,上述三证人在(2014)绍虞刑初字第72号刑事案件中,针对涉案的借款和担保事宜已经作证,其证言已被该刑事判决书认定;2,(2014)绍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系马建农提供的证据,已在庭审中质证,且系生效的法律文书。二、实体处理方面。(一)、借款交付问题。陈渭南、董美丽向高文娥借款的款额和是否交付之事宜,已在(2014)绍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的第35节予以确认,且该判决书的证据中已有银行转账回单、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等予以证实,足可以认定。(二)、担保过错的认定。1,马建农在(2014)绍虞刑初字第72号刑事案件中作为证人,自认为是担保人。2014年1月3日,检察机关向马建农调查询问时,马建农面对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自已承认为陈渭南、董美丽于2012年12月19日、2013年3月29日两次向高文娥借款都是担保人;2,马建农的上述陈述已在(2014)绍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中作为证言予以认定;3,马建农对2012年12月19日、2013年3月29日借条上的签名均无异议;4,马建农多次为陈渭南、董美丽向他人借款做担保,担保款额涉200余万元,且自己也借款给陈渭南、董美丽,对陈渭南、董美丽的借款用途,检察机关向马建农调查询问时,马建农陈述“董美丽赚到钱就会付给我利息”,足可以认定对借款的用途知情,在本案中的担保具有过错。综上,马建农申请再审之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建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增铨审 判 员  高五虎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淑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