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梅伯和,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中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石某。法定代理人刘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宇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