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夏恩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408-1号申请人刘金华,女,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夏恩山,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4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刘金华以被申请人已转移财产,无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罗天秀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号的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