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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凤琼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273号罪犯刘凤琼,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辛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凤琼犯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8月6日报送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刘凤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凤琼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凤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刘凤琼犯有数种罪行,减刑时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