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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7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宿守彬与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二台子村股份合作社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守彬,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二台子村股份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754-2号申请执行人宿守彬,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二台子村股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仲辰,社长。本院在执行(2013)怀民初字第04305号宿守彬与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二台子村股份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二台子村股份合作社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二台子村股份合作社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先行给付五万元,余款农历年底前给付,因结清期限超出6个月的执行期间,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二台子村股份合作社已支付5万元,余款农历年底支付,因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玺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