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8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长兴星锐电源有限公司、吴旭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长兴星锐电源有限公司,吴旭凤,严满华,吴建琴,周义平,周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854-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蔡建军。被执行人长兴星锐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凤,负责人。被执行人吴旭凤。被执行人严满华。被执行人吴建琴。被执行人周义平。被执行人周志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5)湖长执民字第8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志超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画溪玫瑰园29幢房产。2015年6月15日、7月6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周志超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画溪玫瑰园29幢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均因该标的无人报名而流拍。2015年7月31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再次对该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王成荣(公民身份号码:××)以34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拍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长兴县雉城街道画溪玫瑰园29幢房产归买受人王成荣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成荣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成荣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长兴县雉城街道画溪玫瑰园29幢房产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依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付小在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