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王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47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左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左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蓝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