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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王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247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左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左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蓝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