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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冯真春与邬清富、周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真春,邬清富,周秦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冯真春,男,4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真平,男,48岁,彝族,系原告冯真春的兄弟。委托代理人马迎峰,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清富,男,51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中良,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秦琴,女,4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中良,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真春诉被告邬清富、周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真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真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000.00元,由原告冯真春负担。审 判 长 吉俄木果审 判 员 李 爱 军人民陪审员 付 光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祖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