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乔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91号原告乔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