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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乔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891号原告乔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