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执民字第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锡国与蔡洪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766-1号申请执行人黄锡国与被执行人蔡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11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洪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7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锡国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沈 巍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