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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46号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迎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西、港成路南。法定代表人:潘庆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东营宏远建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珍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