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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黛妃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宜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黛妃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宜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黛妃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3068号。法定代表人葛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阳,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玉波,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227号。法定代表人钱瑞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桂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黛妃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华地百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宜商初字第0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黛妃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黛妃公司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黛妃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黛妃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月明审判员  缪 星审判员  吴凌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