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张某。被告牛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个月相处后,双方就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结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由于二人婚后长期在天津生活,被告的经济收入不高,原告也找工作赚钱贴补家用,但原告的努力没有使被告有所改变。由于原告嫁给被告前曾经退过婚,被告甚至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的,整天与原告争吵。2014年9月份,被告又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便回了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说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纯属发错字的短信,原告却拿来小题大作。原本幸福的生活从2014年夏天发生了改变,但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和××的生活环境,我苦心相劝,可原告不但不悔改,反而更加过分,后来竟连我四年多辛苦工作所积攒的所有积蓄一起带跑了,对孩子不管不顾。虽然原告有错,但为了孩子我选择了原谅,我认为我们双方还是可以生活在一起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的时候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个月后,于12月份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相处较好。××××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在天津市租房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牛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曾发生过争吵。2014年9月份,原告张某回老家看望其父母。同年10月份原告回天津市后,再次与被告发生争吵,之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案经调解和好未果。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有两个人的工资,被告声称工资都给了原告,但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无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权被告称借给原告大哥38000元,原告质证认为借给其大哥30000元,但因被告没有给生活费,这一年多都找其大哥要回来花费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举行典礼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双方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应该相互理解信任、多加强沟通,以减少矛盾的发生,才能营造和睦的家庭环境。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邸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