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09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马宝金与武华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宝金,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09266号申请人马宝金,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武华,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人马宝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武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宝金诉称:武华是我的妻子,武华自2013年4月13日18时许走失,至今没有消息。我于2013年4月14日9时许到青塔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现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武华为失踪人。经查:武华与马宝金系夫妻关系,二人2005年8月18日登记结婚。武华,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XXXXXXXXXXXXXXX)。马宝金称,武华自2013年4月13日18时许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2013年4月14日9时许马宝金来我所报案称其妻武华于2013年4月13日18时许在丰台区青塔西路双盈市场对面将孩子交给其,武华自称去玉泉路办事,至今未归。后经查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武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武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武华自2013年4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马宝金作为武华的丈夫申请宣告武华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武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