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邹开军与李秀东、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开军,李秀东,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邹开军,男。被执行人李秀东,男。被执行人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I-15号地块绿岛大厦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秀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法定代表人李秀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铁桥村洪湖汉办内。法定代表人李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开军与被执行人李秀东、湖北盘古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3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偿付义务,逾期后上述被执行人均���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后。目前尚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江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培为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