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其言与寿光华浚楼宇蔬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张其言。委托代理人朱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文,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华浚楼宇蔬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椒园社区**号。法定代表人:李学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彬。系寿光华浚楼宇蔬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其言诉被告寿光华浚楼宇蔬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其言的委托代理人朱涛、张秀文,被告寿光华浚楼宇蔬菜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光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其言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曾多次借原告款项累计2000000元。此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无理推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其言款项伍拾万元整,月息2分,用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同年12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其言款项伍拾万元整,月息2分,用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同年12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其言款项壹佰万元整,月息2分,用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原告提供2014年10月30日、12月8日徐尹与张敏各500000元转账汇款单两份,2014年12月9日被告收到承兑汇票七张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其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廷升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人民陪审员  杨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