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宁水与李晓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水,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宁水。被告: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水与被告李晓明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晓明位于市中区龙庭路6号综合楼北数第一件门市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