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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宁水与李晓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水,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宁水。被告: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水与被告李晓明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晓明位于市中区龙庭路6号综合楼北数第一件门市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