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X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贾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张XX,女,1986年2月5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贾X,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XX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