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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X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贾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张XX,女,1986年2月5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贾X,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XX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